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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 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類別:人事室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9-30 13:38:32 點閱: 279 (170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詳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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