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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公告 ] 114年5月14日當日在職之正式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並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 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經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請於10月17日前告知人事室,俾利查填調查表,並於114年12月21日前將代理教師敘薪書函及離職證明書送交人事室辦理,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114年12月22日以後申請改敘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張貼日期: 2025-10-07 10:46:07 點閱: 224 (173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