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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類別:人事室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25 12:49:25 點閱: 263 (187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詳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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