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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提出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等相關意見

類別: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張貼者:輔導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2-04 14:23:33 點閱: 408 (207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00652A號函及115年1月26日府教特字第1150024136號函辦理。

二、依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3條第3項規定建立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並公告於本縣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網(網址:前往相關連結網站),已納入本縣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參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辦理。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辦理:「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強化其對法定程序的理解,並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0條規定,不得以私下金錢和解或任何未循法定行政程序之方式處理校園性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