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0-03 09:32:12 點閱:9
一、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28條規定略以:「(第1項)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辦理,並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增聘至少2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原設立規定委員任期及人數上限之限制。(第2項)依前項規定組成之申訴……評議委員會,為該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應有依前項增聘之委員均出席,始得開會。(第3項)各級學校應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二、另為利學校師長及學生檢索並擴大宣導,教育部國教署已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優質特教發展網絡系統暨教學支援平台」─「特殊教育網路中心」─「特教相關資源」網站 建置「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計畫」(網 址:https://sencir.spc.ntnu.edu.tw/GoWeb/include /index.php?Page=F-3),並設置「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工作手冊專區」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宣導易讀版專區」等資料提供下載運用,請貴校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師生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