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標準如下
1.修習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畢取得加科登記教師證之教師,嘉獎2次
2.參加本縣本土語言研習(現職正式/代理教師及教支老師)時數達36小時者,獎狀1張
獎勵申請:欲申請者 請於學年結束前2週,檢附證書影本/研習時數統計表給教學組彙辦送府
張貼日期: 2026-01-22 08:32:29 點閱: 235 (203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獎勵標準如下
1.修習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畢取得加科登記教師證之教師,嘉獎2次
2.參加本縣本土語言研習(現職正式/代理教師及教支老師)時數達36小時者,獎狀1張
獎勵申請:欲申請者 請於學年結束前2週,檢附證書影本/研習時數統計表給教學組彙辦送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