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1-19 09:41:40 點閱:3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12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7693A號函辦理。
二、相關宣導事項:
(一)國教署彙整114年度各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教學與宣導資源(附件),請多加宣導使用。
(二)教育部已製作分齡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文宣品、教學指引及簡報,並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專區,請參考運用。
(三)教育部編撰之「多元性別友善教學手冊」,業已掛載於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供各校下載,教師可於課程教學時參考運用。
(四)依「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學校教育人員(含校長、專任/兼任/代課/代理教師、運動教練等)每學年應完成3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在職進修課程」及「學校職員工,每學年應完成3小時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以強化學校人員推動性平教育知能。
(五)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至少2小時防制教育課程;課程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等。另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相關教育及宣導。
三、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相關宣導事項:
(一)依性平法第22條第1項略以,學校人員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校內權責人員,由學校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及相關社政機關完成通報。
(二)據上,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性平法所定通報義務之主體,自第一時間知悉起至完成對主管機關通報,整體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三)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其他機關(如警察局)移轉申請調查書亦須書面通知,以符送達程序。
(四)依教育部114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01908號函說明(附件2),「案情明確」係指校園性別事件具體事證明確、無須由調查訪談確認行為事實者(如:有監視錄影或逮捕現行犯)屬之,惟仍應保障當事人陳述及答辯權利,但應避免重複詢問,得於不成立調查小組並考量當事人學生之身心發展情形下,通知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性平會陳述及答辯(非列席性平會陳述)。如需調查訪談確認事實,即屬案情未明確,應依法成立調查小組並撰寫調查報告,不得由學校人員或性平會委員另行調查或詢問。
(五)依性平法第26條規定略以,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屬實後,應依法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適當之懲處,並命其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惟倘未進入調查程序,或調查不屬實者,不得逕予處分或要求接受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