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2-06 11:47:32 點閱:7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098號函及115年1月30日府教特字第1150044539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第3項規定:「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其普查方式,請參考本指引以問卷等方式辦理,因該規定已規範不同學校之普查權責,自得規範同一學校比照辦理;另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身分未詳者,亦得由貴校所設性平會評估參照本指引所訂原則辦理。